《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指出,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如下三种:
(1)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依嘱托登记程序: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嘱托;②接受嘱托;③审核;④登簿。
(3)依职权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启动;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