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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登记可以由单方申请?

时间:2018-12-10信息来源:访问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