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及依据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2 | 土地复垦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3 | 土地闲置费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山海关区:设区市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97元/平方米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之附件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秦财税[2017]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53号) |
海港区:设区市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97元/平方米 | |||
北戴河区:设区市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97元/平方米 |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区市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97元/平方米 | |||
北戴河新区:设区市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97元/平方米 | |||
抚宁区:设区市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97元/平方米 | |||
卢龙县:县城住宅61元/平方米,县城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 30.5元/平方米,建制镇非住宅20元/平方米 | |||
昌黎县:县城住宅61元/平方米,县城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30.5元/平方米,建制镇非住宅20元/平方米 | |||
青龙县:县城住宅60元/平方米,县城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30元/平方米,建制镇非住宅20元/平方米 | |||
5 |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 文件规定,矿产资源税改革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16]68号) |
6 | 采矿登记费 | 按文件规定暂停征收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5]1号)(2015年1月1日起停征) |
7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按文件规定暂停征收 | |
8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 |
9 | 矿业权占用费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国务院令(1998)240号、2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10 | 罚没收入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